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4 (警械使用條例之法源)


警械使用條例之法源

壹、法源依據

警察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,警察有依法使用警械之職權,這是警察人員有使用警械之職權依據,也就是法律賦予警察之「法定職權」。而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,警察任務為「依法維持公共秩序、保護社會安全,防止一切危害,促進人民福利。」依此規定,足見警察之任務是何等之繁重,警察既負有如此之重擔,法律自應賦予遂行此任務之職權,是以法律賦予警察有使用警械之職權,俾以順利執行其任務,惟使用警械涉及人民之生命、身體自由,豈可放任而不加以規範,乃於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款規定,「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。」這就是警械使用條例的法源,也是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據。警械使用條例具體的訂定使用警械的主體、時機、責任以及警械之種類與規格等規定,嚴格的規範警察人員使用警械,俾以防止濫用,相對的資以 保障人民之權益。
警察法賦予警察使用警械之職權,警察法施行細則明定,警察使用警械必須依「警械使用條例」之規定行之。其涵義也就是規定警察機關必須制定使用警械之法律,俾對警察使用警械有所依據,亦有所規範。是以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必須遵照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,而此規定是嚴格的規定,不得任意踰越。
其次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,「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,應以法律定之。」使用警械既涉及人民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之權利義務,當然應以法律定之,不得任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章行之,所以警察法施行細則明確規定:警察機關必須制定「警械使用條例」之法律,警察使用警械必須依該「條例」之規定行之。此不祇是「明確」警械使用條例之法律位階,亦賦予警察使用警械之法定職權。

貳、立法精神

民主、法治社會之可貴,在於人民權利義務,受憲法之保障。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「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」第二十三條規定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基此精神,警察法賦予警察使用警械之法定職權,目的在於達成警察任務,其任務不論是維持公共秩序、保護社會安全、防止一切危害,皆與人民之權益息息相關,當然仍須遵循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。而使用警械,甚且剝奪了人民之生命、身體自由,更應遵循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。警械使用條例對於使用警械時機的種種限制。諸如該條例第六條規定「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」顯見法令固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,但亦保障人民有其應忍受之程度,若令人民超過其應忍受之程度,即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。警械使用條例自應遵循此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與意旨,其內容自必須嚴格規範,防止任意違背憲法精神之濫用。所以規定使用警械,必須合理的使用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,這也是法律課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,應符合「比例原則」的基本原則。

參、恪遵法律規定

飲水思源,法源猶如水源,其源頭,其出處,皆有所據,皆有其特具之涵意,明乎本條例之法源依據,立法精神,則應恪遵法律規定,落實執行,如何做到「正確使用警械」,達成法律賦予警察之任務,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與規定,乃是使用警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。所以瞭解警械使用條例,乃使用警械之基礎,而立法之法源以及立法精神更是基礎之基礎,是以瞭解法源的意義,在促進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秉持此神聖、雄厚、堅實的基礎,而以戒慎恐懼之態度力求符合「比例原則」、與「公平正義」。
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3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3




警械既是警察執行勤務之器具;既是警察打擊犯罪之利器。語云:「工欲善其技,必先利其器。」而警械使用條例正是磨利警械之磨石,是規範使用警械,指導實務運作之準繩。本書乃基此「善其技,利其器。」之理念而編撰,除對法條之研析外並針對影響使用警械及警察、民眾安全之各種因素,分別研提專題,俾有助於讀者對法律條文更易瞭解更易掌握運用,對實務運作更加圓熟,更能靈活運用。惟其中或有先進同仁之珍貴意見,但率多是作者不成熟的想法,期有拋磚引玉的發酵作用,對這些問題加以重視,俾修正後之警械使用條例,百尺竿頭更創新猷。茲謹將本書內容要點及架構模式簡介於後。
1、全書編撰內容架構
本書共分二十七章,分就五大主題研析,計第一至三章法源及條例沿革,第四至十七章為條文研析,第十八至二十五章為影響警械使用之相關問題專題研討,第二十六章殿以警棋(兵棋)推演,最後一章則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與本條例之比較簡介。
2、條文釋義編撰模式
本書對於條文釋義編撰模式,採逐條、逐項、逐款皆分別就以下四個單元(主題)予以分析、探討:〈1〉法條研析、〈2〉實務運作、〈3〉案例分析、〈4〉參考法令。綜合四項內容,匯為章節單元,俾法條涵義更加明晰,實務運作更能熟練,佐以案例印證,相關法令參考資料,用資查考方便,以利實用。有關案例多註明取材來源,其未註明者,則係各警察機關所陳報資料,遺憾的是這些案例率多無偵審結果,其原因乃使用警械係依法令之行為,所發生之傷亡結果並無刑責,因此檢察官全皆以簽結案處理,不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。其次書中所舉案例,率多是作者在職之講稿,臨時信手拈來,缺少後續資料,陳年老案查證不易。至於所有案例皆隱其名以尊重隱私權,特此敘明,並致歉意。
3、影響使用警械因素探討
影響使用警械之原因甚為複雜,本書除分別於各條款研析內容中,就以往發生之案例分析、檢討外,並另撰專題、專章討論,建議消弭這些因素之改進意見。
4、傷亡原因研究
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或偵查犯罪時遭受傷亡,其與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有無關連,民眾傷亡原因何在,均為專題專章研討,除以供瞭解傷亡原因外,也提出如何減少傷亡之具體意見。
5、建構安全、公平輔助措施
要求正確使用警械,更應建立促進警、民雙方公平責任機制,保障警民雙方權益的輔助措施,諸如:訴訟輔導、責任保險、責任鑑定、調解組織等,本書均就實務經驗及學者、專家之意見,提供參考。
6、研訂內部規範
鑒於警械使用條例之條文內容,多係原則性之規定,臨場不易掌握使用時機,以致誤用或濫用,而防範誤用或濫用,是導正警械使用之重要方式。因此有必要補強研訂管理、管制之規定,以收指導、制約之功能。分別就「人」區分射手等級,擔負不同之任務,以提升正確使用警械。「事」,限制用槍之時機,減少疏誤避免意外傷亡。「物」,嚴格管理槍械,防範意外事故。本書亦提供若干原則以供參考。
7、模擬警棋演練
正確使用警械,憑靠教育、訓練,須有經驗實踐,警棋(兵棋)演練是增進實戰經驗的有效方式,本書為加強使用警械之歷練,特專章模擬警棋(兵棋)推演,模擬案例若干則,採取紙上問卷方式推演,以供常年訓練、勤前教育、檢查等參考。
8、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簡介
海巡機關人員律定為司法警察,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,本可準用該條例,惟海巡機關所執行之任務與警察有所不同,因而其所需要使用器械之種類及得以使用器械之時機亦有所差異,是以本書亦予以比較研析,以資相互參考運作。
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2
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2



期待多年的警械使用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修正案,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旋即於九十一年六月公佈施行,本次修正幅度甚大,為歷次修正之冠。其主要修正內容,除突顯警察使用警械的新觀念,使用警械要符合「比例原則」(第六條)外,其次並刪除最受警察同仁爭議的「使用警械應事先警告」之規定。此外最特殊的增訂內容,分別於第一條第二項增訂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須依規定穿著制服,或出示識別身分證件等程序,及第五條賦予警察人員於執行取締、盤查勤務時得採行之方式。綜觀本次修正內容獲得放寬警察使用槍械的限制,滿足警察使用槍械的需求,但是也由於更重視比例原則,是以警察使用槍械,更要遵循民主法治、保障人權的規定,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,必須兼顧民眾之生命、身體、精神等權益。對於槍械之使用,看似放寬,實則更嚴,因此對本條例的新面目,有重新深入研討之必要,除了避免誤解或誤用以求正確使用警械之外,並宜積極建構安全使用警械之機制。
由於使用警械涉及警察人員本身執勤安全,也對人民之生命、身體有所危害。復以社會日臻民主、法治,人民之權益益受保障,使用警械之規定自應嚴謹。但是社會犯罪日增、暴力犯罪之昇高、歹徒持械抗拒造成警察更多傷亡,警察之安全也更受重視,因而使用警械之機會日多,民眾傷亡也相對增加,民眾之安全也備受社會各界所關切。以是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是否適當也就備受爭議。朔自民國五十年代開始,本條例即是備受爭議之法律;爭議的焦點,皆緣於警察與民眾的傷亡問題,每當警察人員有重大傷亡,就歸咎於警械使用條例之限制太多太嚴,相反的每遇警察用槍過當,導致民眾傷亡,輿論則認為該條例之規定過寬,致警察濫於用槍。兩者各站在不同的立場,以不同的觀點批評條例之缺失,都難免具有主觀的偏普,前者站在維護治安的立場,偏重於賦予警察較大之使用槍械空間;後者則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,偏重於嚴格限制警察使用槍械的條件。雖然兩者正反意見有所差距,然其共同點則是一致,如何提供保障警民雙方安全的合理規定,警民雙方站在公平的立足點上,以達到權利義務之平衡。際此民主潮流趨勢,保障人權自應列為最優先考量,至於維護警察本身之安全,自也不能忽視,而如何善用警械順利達成維護治安之任務,更是警察之責任。惟限制過嚴讓警察腳,不祇是影響警察服勤之安全,而且也影響其達成除暴安良之任務,無法善盡保護善良民眾之安寧生活,對廣大的多數民眾,無異是間接受害,必為大眾所不樂見;但若失之過寬,則難避免誤用、濫用,因此法令之寬嚴必須平衡,如何能放天枰上發揮其公平正義的作用,才是警械使用條例的立法精神。但是僅憑該條例規定實難達到此理想的目標,必須仰賴相關法令規定以及行政措施的配合,予以補強,是以作者乃有「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」之構想,綜合相關法令規定,行政措施,做為構築系統,以維護警察執勤安全及執勤福利為綱,並以兼顧民眾安全及權益為緯,作為探討的基礎。不祇是提供如何增進警察執勤安全措施的具體意見,及警察因過失或誤傷致民眾傷亡時,應如何保護其權益;而本書也提供民眾受到傷害時,如何保障其權益,而警察機關更應主動提出保護民眾權益的意見。以示公平正義的理念。



「正確使用警械」一向是警察機關對外勤員警的要求,惟正確使用警械牽涉之問題,甚為廣泛、複雜,已如上述,並不是一紙公文,或是長官訓示所能完全做到,單就警察人員傷亡之原因來探討,其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究竟有何關連?有無直接的關連,抑或祇是間接的影響,向無深入的研究,所以亦缺具體的事證。相反的使用警械誤致民眾傷亡,則是警察直接的行為,不論其為意外或過失,警察機關亦欠缺通盤檢討,但不論是間接的影響,抑或直接的作為,都不外是「不正確使用警械」。若深入探討其未能正確使用警械原因,有可歸責於警察人員的個人因素,有不可歸責於警察人員之非個人因素,有與本條例有關,有涉及其他法令或行政措施之影響,牽涉問題廣泛、複雜,必先釐清這些因素,所存在的問題,針對這些因素、問題纔能獲得解決之途徑。尤其是警察執勤傷亡以及使用警槍誤致民眾傷亡問題,因此作者也認為若能彙整一些案例,整理編撰一套執勤使用槍械時應注意事項,應防範方式,及使用槍械之技巧,不祇是可以增進警察執勤之安全,亦可減少民眾之傷亡,乃有意將過去所知之案例,分就相關法條介紹給同仁參考。



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1


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1



本書何以名之「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」蓋使用警械首重安全,不祇是要維護警察人員安全,也要兼顧民眾之安全。其次是保障權益、保障警察人員之權益,並兼顧民眾之權益,俾符合「比例原則」之法理,及「公平正義」之社會倫理。
警械是警察執行勤務的重要器械;也是警察用以打擊犯罪的利器,由於它具有此特殊的功用,因而稱之為「警械」,並以法律「警察使用條例」確定它的身分。但它的本質則是有傷害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的危險性,是以該「條例」也特別賦予警察使用它(警械)的權利,以逐行警察之任務;但也予以若干約制,以保障人民之權益,基此權利、義務之制衡,俾以達成警察「防止危害,兼顧人民福利」之任務。
警械是用以除暴安良,執行公權力之器械,所以警械猶如「正義之劍」,具有兩刃,其一刃用以殺人,另一刃則用以救人;以其殺壞人,用以救好人、用以除暴安良、用以伸張正義,所以稱之為正義之劍。古代的劍俠,佩「正義之劍」替天行道,打抱不平,扶弱抑強,以維人間「公平正義」;今之警察,秉持國家賦予之公權力,使用警械,亦應抱此思維,以維護社會之「公平正義」。這也就是使用警械所應遵循之「比例原則」。
「比例原則」是本次修正的重點內容之一,也是本條例立法的新觀念、新思維,因此應視之為「使用警械新的時代來臨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也應該以新的觀念、新的思維,使用新的方式,跟進時代新的潮流;保障人權,重視人的生命,身體價值的潮流。是以作者特以兼顧警民雙方安全的「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」之構想為本書主題。

「公平正義」、「比例原則」祇是抽象的理念,必須仰賴執法者具有崇法的精神,寬宏的愛心,對於可疑涉有犯罪之對象,對於逃避或抗拒警察的可疑對象,均宜一本無罪推定原則,用客觀的態度推究有無合理的懷疑,作為使用警械的依據,尤其使用槍械,人命關天,誠勿先存成見,造成遺憾。「公平正義」、「比例原則」端在使用警械者一念之仁。相對歹徒,警察應以其所擁有之團隊、訓練、裝備等優勢,允宜講求執行勤務之方法,使用警械之技藝,化解對抗,消弭暴力,降低警民雙方不必要之傷亡,用寬宏的愛心,減少可疑對象之傷亡,重視其生命、身體的權利。以符合防止一切危害,促進人民福利之警察任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