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械使用條例實務: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 2
期待多年的警械使用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修正案,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旋即於九十一年六月公佈施行,本次修正幅度甚大,為歷次修正之冠。其主要修正內容,除突顯警察使用警械的新觀念,使用警械要符合「比例原則」(第六條)外,其次並刪除最受警察同仁爭議的「使用警械應事先警告」之規定。此外最特殊的增訂內容,分別於第一條第二項增訂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須依規定穿著制服,或出示識別身分證件等程序,及第五條賦予警察人員於執行取締、盤查勤務時得採行之方式。綜觀本次修正內容獲得放寬警察使用槍械的限制,滿足警察使用槍械的需求,但是也由於更重視比例原則,是以警察使用槍械,更要遵循民主法治、保障人權的規定,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,必須兼顧民眾之生命、身體、精神等權益。對於槍械之使用,看似放寬,實則更嚴,因此對本條例的新面目,有重新深入研討之必要,除了避免誤解或誤用以求正確使用警械之外,並宜積極建構安全使用警械之機制。
由於使用警械涉及警察人員本身執勤安全,也對人民之生命、身體有所危害。復以社會日臻民主、法治,人民之權益益受保障,使用警械之規定自應嚴謹。但是社會犯罪日增、暴力犯罪之昇高、歹徒持械抗拒造成警察更多傷亡,警察之安全也更受重視,因而使用警械之機會日多,民眾傷亡也相對增加,民眾之安全也備受社會各界所關切。以是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是否適當也就備受爭議。朔自民國五十年代開始,本條例即是備受爭議之法律;爭議的焦點,皆緣於警察與民眾的傷亡問題,每當警察人員有重大傷亡,就歸咎於警械使用條例之限制太多太嚴,相反的每遇警察用槍過當,導致民眾傷亡,輿論則認為該條例之規定過寬,致警察濫於用槍。兩者各站在不同的立場,以不同的觀點批評條例之缺失,都難免具有主觀的偏普,前者站在維護治安的立場,偏重於賦予警察較大之使用槍械空間;後者則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,偏重於嚴格限制警察使用槍械的條件。雖然兩者正反意見有所差距,然其共同點則是一致,如何提供保障警民雙方安全的合理規定,警民雙方站在公平的立足點上,以達到權利義務之平衡。際此民主潮流趨勢,保障人權自應列為最優先考量,至於維護警察本身之安全,自也不能忽視,而如何善用警械順利達成維護治安之任務,更是警察之責任。惟限制過嚴讓警察缚手缚腳,不祇是影響警察服勤之安全,而且也影響其達成除暴安良之任務,無法善盡保護善良民眾之安寧生活,對廣大的多數民眾,無異是間接受害,必為大眾所不樂見;但若失之過寬,則難避免誤用、濫用,因此法令之寬嚴必須平衡,如何能放天枰上發揮其公平正義的作用,才是警械使用條例的立法精神。但是僅憑該條例規定實難達到此理想的目標,必須仰賴相關法令規定以及行政措施的配合,予以補強,是以作者乃有「建構使用警械安全工程」之構想,綜合相關法令規定,行政措施,做為構築系統,以維護警察執勤安全及執勤福利為綱,並以兼顧民眾安全及權益為緯,作為探討的基礎。不祇是提供如何增進警察執勤安全措施的具體意見,及警察因過失或誤傷致民眾傷亡時,應如何保護其權益;而本書也提供民眾受到傷害時,如何保障其權益,而警察機關更應主動提出保護民眾權益的意見。以示公平正義的理念。
「正確使用警械」一向是警察機關對外勤員警的要求,惟正確使用警械牽涉之問題,甚為廣泛、複雜,已如上述,並不是一紙公文,或是長官訓示所能完全做到,單就警察人員傷亡之原因來探討,其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究竟有何關連?有無直接的關連,抑或祇是間接的影響,向無深入的研究,所以亦缺具體的事證。相反的使用警械誤致民眾傷亡,則是警察直接的行為,不論其為意外或過失,警察機關亦欠缺通盤檢討,但不論是間接的影響,抑或直接的作為,都不外是「不正確使用警械」。若深入探討其未能正確使用警械原因,有可歸責於警察人員的個人因素,有不可歸責於警察人員之非個人因素,有與本條例有關,有涉及其他法令或行政措施之影響,牽涉問題廣泛、複雜,必先釐清這些因素,所存在的問題,針對這些因素、問題纔能獲得解決之途徑。尤其是警察執勤傷亡以及使用警槍誤致民眾傷亡問題,因此作者也認為若能彙整一些案例,整理編撰一套執勤使用槍械時應注意事項,應防範方式,及使用槍械之技巧,不祇是可以增進警察執勤之安全,亦可減少民眾之傷亡,乃有意將過去所知之案例,分就相關法條介紹給同仁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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